舟山“智汇群岛·创新引领” 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
发布人:未知 2018-02-26
为贯彻落实“智汇群岛·创新引领”战略,大力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更好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为全面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5313”行动计划是指从2013年起,力争在5年内,紧紧围绕新区发展战略,以科技创业社区为载体,重点在海洋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内外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引进30个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培养100名科技创业家,力争30名列入国家、省“千人计划”。 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一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引领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舟山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引进领军人才(团队)合作创业。 第二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舟山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如果项目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职称条件限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或能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 (三)已在舟山注册企业或准备在舟山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股权不少于30%或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三条 入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入选一般推荐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入选重点推荐项目和特别推荐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三)入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且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和不低于1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四)企业自投产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二年按50%予以补贴; (五)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自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六)对于涉海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免费享用海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相关实验设施。 三、科技创业领军团队及支持政策 第四条 科技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是指在高端发展领域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的科技创业团队。 第五条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的成员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定合作5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在国际著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 (三)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应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团队在舟山注册创办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团队带头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自有资金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 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在申报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入选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的,须在6个月内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可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一)给予A类团队1000万元、B类团队8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资助和科研经费资助,分三年资助;提供2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费资助可以在1000万元基础上再予增加; (二)根据团队发展和项目进展需要,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三)企业自投产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二年按50%予以补贴; (四)团队带头人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自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五)对于涉海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协调解决试验所需的海域、滩涂等资源。 四、科技创业家培养政策 第七条 科技创业家是指所创办的企业发展潜力较大,或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第八条 申报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领衔创办的企业应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且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的企业年销售额分别达到500万元和15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三)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九条 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对象的,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提供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由各级政府引导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 (二)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场地租金给予50%优惠; (三)对企业生产的创新产品,政府在使用过程中,应优先予以使用;参加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组织保障 第十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县(区)、部门和科技创业社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各县(区),所列政策涉及县(区)的由各县(区)负责实施和兑现,两区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领军人才相关政策停止执行,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