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
发布人:未知 2018-02-26
《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公共服务的身份凭证;也是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信息的记录。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连续工作或学习3年以上,在我省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或从事自主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一)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人员;(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证、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三)其他非浙江户籍的人员。 《居住证》由浙江省公安厅监制。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和换证相关工作。省、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相关权益保障和服务。 《居住证》分主卡和副卡两种。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申领主卡。符合主卡申领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为随同来本省的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卡。 一、居住证功能 (一)持证人在本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 (二)持证人在本省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持证人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允许以商标、著作权(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须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并受保护)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可按规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二)可依法享受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债权出资等政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冠“浙江”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创办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创办的企业申请变更为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享受名称变更直通车待遇,到省工商局办理手续。 (三)在本省高校、科研院所及中资控股企业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四)可以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按条件申报浙江省特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和省151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 (五)到居住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子女在当地就读,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六)凡与本省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省创办企业的,按规定参加本省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国国籍的持证人归国,可按规定办理在省内落户并取得公民身份证。外籍的持证人可按有关规定,在原签证有效期到期前7日内办理相应期限的多次往返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在申请永久居留证等方面获得相应便利。 (八)可优先享受当地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外籍的持证人可按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九)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