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未知
2018-02-2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和培养力度,着力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根据《青田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按照“分类资助、突出重点、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主要采取人才专项奖励、人才项目资助、学习深造资助等方式实施。 第四条 人才专项奖励 (一)适用对象: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入选《青田县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所列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 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市级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对象。 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相当以上层次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对象。 (二)奖励标准:第一类400万元,第二类150万元,第三类60万元,第四类15万元(已含上级奖励),丽水市“拔尖人才”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2万元,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1万元,丽水市“绿谷新秀”1万元。 (三)办理程序: 1.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及以上培养工程的对象填写《青田县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送县主管部门初审; 2.相关部门将初审通过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县委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委人才办将专项奖励资金发放给相关对象。 获得县级相关荣誉称号或培养工程的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由评选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发放。 第五条 人才项目资助 (一)适用对象: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培养管理期内的“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丽水市“138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以及培养管理期内的丽水市“拔尖人才”、丽水市“绿谷新秀”等对象。 (二)资助标准:人才资助项目分A、B、C、D、E五类,其中A类资助标准为50万元,B类资助标准为30万元,C类资助标准为20万元,D类资助标准为10万元,E类资助标准为5万元,具体资助项目数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确定。 (三)办理程序: 1.每年第二季度由县科技局组织开展人才项目资助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在青田县科技信息网公告通知栏公布; 2.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A、B、C、D、E类资助对象名单,报县委人才办审核; 3.县科技局将审核通过的资助对象在用人单位和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按项目分年度划拨至申请对象所在单位。 (四)有关要求: 1.申请人在培养管理期内一般只能申请一次项目资助; 2.申请人申报的项目要与申请人所学专业或所在岗位一致; 3.已获得其他渠道资助的同类项目,人才项目资助一般不再予以资助; 4.人才项目资助经费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 5.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须注明“青田县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项目”。项目完成后,资助对象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条 学习深造资助 鼓励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用人单位要在时间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